七、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2018年1月1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8〕6号),要求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全面细致排查、及时整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管理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4.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二)高温熔融金属。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三)煤气。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
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四)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八、太钢煤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2018年5月8日,集团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煤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钢发〔2018〕23号),要求凡是存在或涉及煤气生产、回收、输配、贮存、使用、检修维修的单位、作业区,均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整治。
(一)开展煤气风险再排查、再辨识、再确认工作
1.煤气设备排查与危险辨识。涉及煤气的单位应按照《煤气设备设施及附属装置排查登记表》设定的项目,排查识别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煤气的设备及附属装置和所在位置。
2.煤气管道排查与危险辨识。涉及煤气的单位应按照《煤气管道及附属装置排查登记表》设定的项目,排查识别煤气管道及附属装置。
3.煤气作业排查与危险辨识。涉及煤气的单位要运用作业安全分析方法,按照《煤气作业排查登记表》设定的项目,对煤气作业的风险等级进行分级,并评估确认现有作业标准、“三道防线”及硬措施等安全控制措施的全面性和可靠性。
4.煤气区域排查与危险辨识。涉及煤气的单位要按照《煤气区域排查登记表》设定的项目,对煤气区域进行风险分级,采取封闭或隔离(必要时上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措施。通风不良的煤气区域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并具有声光报警功能。
5.安全警示标志与救援器材。在煤气设备和煤气管道及附属装置上、煤气危险区域设置风险告知牌、安全警示标志等,为煤气作业人员或煤气区域固定岗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分别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隔绝式自救器或空气呼吸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