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5月10日出台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矿产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铁矿石资源费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或精矿的销售额,税率幅度为1%~6%。据“中国联合钢铁网”5月12日载,与税改新政相组合的是国家清费立税的决心,通知明确,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通知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同时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试用的税率标准,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