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原文】第八十九条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模拟案例】张某,中部某市财政局副局长,中共党员,注册会计师,退休后到深圳与儿子一起生活。其间闲来无事,想发挥余热,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创造更多价值。张某的大学同学李某,正好在深圳开办会计师事务所,急需用人,遂高薪聘请张某到其事务所工作。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张某退休后到异地会计师事务所任职取酬是否属于违纪行为?
对此,江西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王亚玲告诉记者,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属于违纪行为。从此纪律规定不难看出,构成违纪需要符合三个前提条件:一是主体为“党员领导干部”,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二是违反“有关规定”,这里的“有关规定”是指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等;三是与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相关,包括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及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两种情形。
据了解,现实中,一些经验丰富、有专业特长的党员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以适当方式发挥余热,是有积极作用的,但必须合规合法。
王亚玲解释道,就本案的实际情况,张某曾任市财政局副局长,属于行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其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任职,没有违反“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纪。
“不构成违纪不代表张某的行为就符合其他要求。”有专家进一步指出,根据中组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对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即辞去公职或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单位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摘自4月1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