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佟晓宾报道
本报讯8月5日,集团公司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办法》,首次将外协人员在公司发生的人身伤亡、人身险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纳入统一管理。
该办法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公司范围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人身险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分为5章24条,另外还附加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流程图。
其中,对事故报告的内容、时间、程序,以及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进行了界定。同时,明确提出:“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其他应急救援工作等原因确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录像、拍照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发生性质严重的人身伤害事故,未经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或政府事故调查组同意,任何人不得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更不得恢复现场。”
在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方面,该办法规定,事故调查应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切实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处理阶段,事故调查组应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对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职工奖惩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问责制度》《安全管理专业经济责任制》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实施责任追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