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为进一步深入宣传《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纪检监察报》推出了“问责进行时”专栏,围绕问责条例的贯彻落实,选取典型案例,剖析问责缘由。从今天起,本报将陆续转载“问责进行时”专栏内容,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从中汲取深刻教训,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争做合格党员,敬请关注。
“河口县财政局到州财政局进行中秋节‘慰问’是不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是违反纪律的。作为分管副县长,我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接受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纪委调查时,河口县副县长刘旭勇后悔地说。
2015年12月29日,红河州纪委在开展纪律审查工作中,发现了河口县副县长刘旭勇默许该县财政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送节日礼金的问题线索。“事不宜迟,要立即核实问题线索。”第二天,州纪委就派出调查组赶赴河口县调查核实。
“在送中秋节礼前,县财政局的领导是否向你请示过?”调查组的同志开门见山。
“向我请示过。”刘旭勇回答。
“他为什么向你请示?”
“因为我协助县长分管县财政局,日常工作由我负责抓,所以该局很多工作也会向我请示汇报。”
……
随着调查的深入,藏在问题线索背后的违纪违规事实逐渐浮出水面。
经查,2015年中秋节前夕,河口县财政局局长卢启华来到刘旭勇办公室,汇报准备借中秋节之机,到州财政局对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进行“慰问”的事宜。刘旭勇知道这样的“慰问”是违纪行为,为了逃避责任,他采取了“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态度,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不同意。卢启华对刘旭勇的默许“心领神会”。
后来,因州财政局部分人员拒绝接受,河口县财政局实际送出7份礼金共计1.1万元。目前,违规送礼及收受礼金的相关人员已分别受到处理,礼金上缴财政专户。
刘旭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明知下属要顶风违纪,用公款送节日礼金,却不制止,对此负有领导责任。2016年1月,刘旭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同时,红河州财政局相关领导也因存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分别被问责。
“作为一名副县长,表面看,刘旭勇本人似乎‘没问题’。但他默许下属顶风违纪的行为,反映出其没有落实好管党治党责任。”州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负责同志表示,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将“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作为问责情形。各级党组织负责同志要唤醒责任意识,做到明责、担责、负责。否则,担责不尽责、履责不扎实,党风廉政建设出了问题、群众反映强烈,问责的板子肯定就会打到自己身上。
“如今,‘下梁’不正,‘上梁’有责,领导要对下属的不正行为担当责任。”红河州纪委负责同志说,“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重要的就是做到担当,要使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担起责、负起责,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要切实担起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注重日常、敢于叫板,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那些通过标语口号‘贯彻’‘落实’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的,坚决问责,要以强有力的问责举措压紧压实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摘自8月9日《中国纪检监察报》